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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68号原告:尹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