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鸿基米兰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东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芝,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芝,身份证号230502195304030926,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交通局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新城小区B区4号楼3单元702室。被执行人杨青,身份证号230502194304011114,男,194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鸿基米兰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东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该股权划转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