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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颜书丽与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682号原告颜书丽。委托代理人刘朋辉。被告XX。委托代理人叶翔锋。原告颜书丽诉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书丽的委托代理人刘朋辉,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叶翔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书丽诉称:原告于2007年底入住阳光壹佰新城,被告于2012年装修时,在走廊过道上私自搭建玻璃雨棚,该雨棚已超过原告住宅,从雨棚上很容易翻越进入原告室内,对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同时,被告在老人房处私自搭建了木质楼梯,将一楼对面的老人房顶私自改建为私人菜园,老人房楼顶与二楼平行相对,被告经常通过木质楼梯上老人房顶,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另外,被告将一楼背面阳台违规改建成厨房,油烟管道直接伸向原告住宅北面的卧室下方,未按照规定接入预设管道内排放。其自由开放式排放油烟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物业公司已经通知其整改,但被告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立即拆除私自搭建的雨棚及楼梯;2.被告拆除或者整改住宅北面的油烟排放管道;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XX辩称:第一,被告方的搭建行为并没有违法,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影响。第二,被告方在自己所有的房顶安置搭建楼梯是私有权的处置,并不影响原告方的任何权利。第三,被告方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安置排油烟设置,并不影响原告方任何权利。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颜书丽为位于猴子石大桥西头北侧阳光壹佰新城2区2-12号(A4)栋215号房的业主,被告XX为位于猴子石大桥西头北侧阳光壹佰新城2区2-12号(A4)栋115号房的业主,原、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被告于2012年装修时,在一楼公共过道上搭建了玻璃雨棚(具体情况,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并在其院落内老人房搭建了木梯(具体情况,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另被告在装修厨房时,将其厨房油烟管道伸出室外(具体情况,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三)。2012年10月11日,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出了《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存在“占用过道搭建雨棚,影响整体形象;南向老年房私自开窗”等违规装修行为,并要求被告马上拆除、恢复原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照片、被告房屋户型图(被告亦将此作为证据提交)、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双方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在一楼公共过道上搭建了玻璃雨棚,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是对该栋所有业主权利的侵犯。现原告主张被告拆除玻璃雨棚,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隐私为由,要求被告拆除其搭建于老年房的楼梯。对此本院认为,老年房属于被告的私有产权,其在老年房上搭建楼梯,系处分其所有权的行为,加之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由此侵犯了隐私权,故原告此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拆除油烟管道,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油烟管道确实侵犯了相关权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装修之情形,故对其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安装于一楼公共过道的玻璃雨棚;二、驳回原告颜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原告颜书丽支付迟延履行金(标准为80元/日)。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颜书丽负担40元,由被告XX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庆栋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人民陪审员  曾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