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承岩与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岩,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承岩。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西路。法定代表人温鹏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芬,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王承岩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二倍工资共计108579.9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登记、股权信息。2015年8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KY74**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津ML72**力帆牌小型汽车、津KP74**捷达牌小型汽车、津QE33**捷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的车辆手续。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