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彝法执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英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勇,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彝法执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勇,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彝良县洛泽河镇彝河街45号。法定代表人王麒壹,职务:董事长。原告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英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彝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昭中民二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原告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赵英勇工伤保险待遇46667.00元。2012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赵英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补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英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赵英勇自愿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1年2月27日作出的(2010)彝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永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