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永富与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陈永富,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叠,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富诉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富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