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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西蜀电力金具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申请执行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公司、尹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四川西蜀电力金具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四川西蜀电力金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琵琶镇黄家村二组512号。被执行人许某,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李桥镇新雨街村119号。本院在执行四川西蜀电力金具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申请执行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公司、尹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某某、许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两套(建筑面积272.38㎡,产权证号:201**63、20120**65号);住房五套(建筑面积768.18㎡,产权证号:20130**90、2013*****201302593、2013**661、2014**457号);其他用房(建筑面积2379.1㎡,产权证号:2012**655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7.55㎡,产权证号:2014***24号);营业用房两套(建筑面积392.93㎡,产权证号:2010***52、2010***51号);成套住房三套(建筑面积387.32㎡,产权证号:2011***30、2011***28、2011***13号);营业用房一间(建筑面积28.81㎡,产权证号:2011***13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751.28㎡,产权证号:2010**371、2010**369、2010**370、2010**368、2010**367号);车库(建筑面积107.56㎡,产权证号:2010**609、2010**610、2010**611、2010**612、2010**613号)。但上述财产均属轮候查封,本案依法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清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