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戴秋红、王静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戴秋红,王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89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方茂松,行长。被执行人戴秋红。被执行人王静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戴秋红、王静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静超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城中中路55号2幢402号的房产被另案((2014)金义商初字第3335-1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8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