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少凤、沈守超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少凤,沈守超,沈俊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陈少凤,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解放村枊塘王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申请人:沈守超,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沈俊哲,男,2006年6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陈少凤、沈守超要求宣告沈俊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3日,申请人陈少凤、沈守超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8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沈俊哲被他人拐卖,申请人报案至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现沈俊哲仍下落不明,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沈俊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沈俊哲,男,200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解放村枊塘王组36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沈俊哲系申请人陈少凤、沈守超之子。2008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沈俊哲被他人拐卖,随后申请人报案至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但至今沈俊哲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1日在中国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沈俊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沈俊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沈俊哲被人拐卖,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陈少凤、沈守超申请,法院依法公告方式寻找,沈俊哲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俊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