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异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异议人章文其他民事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异字第8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章文,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薛建忠,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永华,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生,该公司审计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0号。法定代表人吴章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章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章文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章文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文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