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吴乐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吴乐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永固路1号。法定代表人浦红英,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乐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吴乐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大箕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