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裴润航、裴玉爽等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润航,裴玉爽,管付礼,邱俊玲,李桂芳,裴泽民,裴玉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裴润航,证件号码371427200810165556。申请执行人裴玉爽,证件号码371427200607165526。申请执行人管付礼,证件号码372423194904055515。申请执行人邱俊玲,证件号码371427195103055522。申请执行人李桂芳,证件号码372423194906275546。申请执行人裴泽民,证件号码371427194703205518。申请执行人裴玉洁,证件号码371427199808165527。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地址遵化市华明路商业街A座A1l号。裴润航、裴玉爽、管付礼、邱俊玲、李桂芳、裴泽民、裴玉洁申请执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曹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润航、裴玉爽、管付礼、邱俊玲、李桂芳、裴泽民、裴玉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