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吉龙与周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龙,周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李吉龙。被告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龙与被告周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问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吉龙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李吉龙负担。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