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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吉龙与周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龙,周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李吉龙。被告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龙与被告周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问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吉龙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李吉龙负担。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