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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辉与谢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10号原告李辉。被告谢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谢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