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信利民与刘春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利民,刘春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信利民。被执行人刘春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33960元货款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春轩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