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荣甲与李某某、李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甲,李某某,李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荣甲,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甲,男,1970年7月27日,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甲与被告李某某、李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荣甲负担150元,退回原告荣甲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