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春明与吴迎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青阳金苑酒家,祝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青阳金苑酒家,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陈村洪山路***号,注册号350582600257235。代表人牛顺汉,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晋江市青阳金苑酒家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广云,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晋江市青阳金苑酒家(以下简称金苑酒家)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金苑酒家认为其并未拖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且金苑酒家已不存在,被上诉人以金苑酒家为被告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原审认定金苑酒家位于晋江市而具有管辖权,也是错误的。若上诉人应承担拖欠货款的还款责任,本案应由上诉人经营者牛顺汉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金苑酒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载明其经营场所为晋江市青阳陈村洪山路189号,经营者为牛顺汉。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祝广云提供的《欠条》约定:“截止2014年12月5日止共欠祝广云调味品款:贰万捌仟陆佰捌拾伍元整(¥:28685.00元)。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债权人将有权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落款处为:“欠款人:牛顺汉”。该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金苑酒家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