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海青与陈思仁、吴基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海青,陈思仁,吴基拉,吴以勒,陈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青。被执行人陈思仁。被执行人吴基拉。被执行人吴以勒。被执行人陈小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488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基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基拉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82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