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金城、丛淑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城,丛淑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金城。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淑全。委托代理人丛凤林。上诉人孙金城因与被上诉人丛淑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