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德诉被告叶小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德,叶法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智德,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贸易广场南街**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7503250057.被告叶法宝,又名叶小宝,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九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康乐中心(君山大道***号)。原告张智德诉被告叶法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保全费433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张智德负担。审判员 周修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