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德诉被告叶小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德,叶法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智德,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贸易广场南街**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7503250057.被告叶法宝,又名叶小宝,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九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康乐中心(君山大道***号)。原告张智德诉被告叶法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保全费433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张智德负担。审判员  周修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