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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17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组织机构代码80204434-7。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益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东路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定代表人:潘奇志,该区区长。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东路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06335-7。负责人:王涛,该办公室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淮南市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组织机构代码78857196-7。法定代表人:刘群,该图书馆馆长。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潘集区政府)、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潘集区政府办)、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以下简称潘集区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益平、钱进,被告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李绪备,被告潘集区图书馆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经知名作家温瑞安授权,取得了涉案《剑气长江·两广豪杰》、《闯荡江湖·神州无敌》、《江山如画·英雄好汉》、《寂寞高手·天下有雪》、《血河车》、《大侠传奇》、《侠少·唐方一战》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的行为,行使包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权利,网站“潘集区政府(域名www.panji.gov.cn)”下设有图书馆栏目,潘集区政府作为该网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经授权上传涉案图书供公众在线阅读及下载传播,与我国政府一直在国际和国内大力提倡和宣传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政策及承诺相违背,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潘集区图书馆与上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利,为维护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2、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共同赔偿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252000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万元、交通住宿等费用1000元,以上共计274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承担。被告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系存储在潘集区图书馆服务器上,故涉案侵权行为与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无关。被告潘集区图书馆:涉案侵权作品系潘集区图书馆公开招标采购,来源于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潘集区图书馆在采购时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剑气长江·两广豪杰》、《闯荡江湖·神州无敌》、《江山如画·英雄好汉》、《寂寞高手·天下有雪》、《血河车》、《大侠传奇》、《侠少·唐方一战》7部图书作品对应的版权页复印件,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是知名作家温瑞安;证据三、温瑞安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证据四、温瑞安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签署的《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的公证书复印件;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经温瑞安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的行为行使权利;证据五、(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25741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六、“温瑞安—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证明作者温瑞安是知名作家,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证据七、“潘集区政府网站”首页打印件;证据八、潘集区政府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以上两份证据证明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对侵权行为主观存有过错,且作为政府部门网站,访问量大,点击率高,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证据九、侵权风险告知函复印件,证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在起诉之前曾函告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要求停止侵权,并建议双方和解;证据十、公证费发票复印件;证据十一、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证据十二、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十三、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证明该电子图书并非该公司经营范围。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五、八、十、十一、十二、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三、四、六、七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九有异议,从未收到该份证据。潘集区图书馆质证意见为:同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质证意见。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潘集区政府办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潘集区政府办诉讼主体资格,潘集区政府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据二、潘集区图书馆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潘集区图书馆是独立法人,潘集区政府和潘集区政府办不是适格被告;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潘集区图书馆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潘集区图书馆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情况说明,证明图书购买合法,不存在侵权;证据二、采购申请表,证明采购时经过申请;证据三、中标通知书,证明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图书采购;证据四、采购合同书,证据涉案图书经过合法渠道购到;证据五、采购供货验收单,证明采购供货均经验收合格;证据六、发票,证明潘集区图书馆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证据七、潘集区图书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潘集区图书馆是适格主体,潘集区政府和潘集区政府办与本案无关;证据八、购销合同,证明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又从常州市远超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图书。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八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潘集区政府、潘集区图书馆质证意见为:对潘集区图书馆提交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北京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没有异议的证据一、二、五、八、十、十一、十二、十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三、四经过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六、七网页打印件可以与网页内容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九,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并未提交送达回证,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对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提交的北京中文在线公司、潘集区图书馆均无异议的证据一、二,本院予以认定。对潘集区图书馆提交的北京中文在线公司无异议的证据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八,潘集区图书馆在庭审之后补交了证据原件以供核实,且上述证据与本案存有关联,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审理查明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温瑞安系涉案《剑气长江·两广豪杰》、《闯荡江湖·神州无敌》、《江山如画·英雄好汉》、《寂寞高手·天下有雪》、《血河车》、《大侠传奇》、《侠少·唐方一战》作品著作权人。2012年1月6日,温瑞安授权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等权利。以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2014年7月11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刘莹和工作人员宁晓倩及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辉在公证处,由王辉在公证处网络的办公电脑上进行操作: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panji.gov.cn,将显示页面截屏到MicrosoftWord文档中进行打印;点击第15页的图书馆,进入下一个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MicrosoftWord文档中进行打印;在第42页的搜索栏中输入温瑞安武侠小说,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在潘集区图书馆文件夹下新建名称为温瑞安武侠小说的文件夹,将上述步骤所显示页面截屏到MicrosoftWord文档中进行打印。根据情况说明载明:2013年9月,潘集区图书馆申请并经过潘集区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包括电子图书等商品。潘集区采购中心经公开招投标,最终确定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10月12日,潘集区图书馆与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电子图书:远超30万册,电子期刊:博看3500种。同日,购销合同所涉产品经潘集区图书馆验收合格,潘集区图书馆支付相应对价。另查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从常州市远超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图书。网站首页:www.panji.gov.cn,主办单位名称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潘集区图书馆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开办资金3万元。本院认为:结合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主张和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是否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温瑞安系涉案《剑气长江·两广豪杰》、《闯荡江湖·神州无敌》、《江山如画·英雄好汉》、《寂寞高手·天下有雪》、《血河车》、《大侠传奇》、《侠少·唐方一战》作品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中文在线公司根据授权,享有涉案作品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关于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潘集区图书馆是否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北京中文在线公司指控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构成侵权,理由在于其在网页上提供了链接。本院认为,提供链接与构成侵权并不等同,加之,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故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对潘集区政府、潘集区政府办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再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看,涉案作品系存储在潘集区图书馆服务器上,由其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下载等服务,因潘集区图书馆系独立法人,能够单独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综上,涉案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潘集区图书馆。潘集区图书馆辩称: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电子图书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安徽省佳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其主观上并不知晓涉案作品涉嫌侵权,也无力对涉案作品进行审查。对此,本院认为,未经授权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主观是否明知并不影响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且根据潘集区图书馆当庭陈述,在电子图书采购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相应审查,包括采购合同相对方经营资质、电子图书基本授权文件等。因此,潘集区图书馆辩称不能成立。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请,潘集区图书馆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确定方面,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潘集区图书馆违法获利,因此,请求法院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进行酌定。本院认为,在酌定涉案作品损害赔偿数额方面,不仅应该参考上述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涉案作品知名度等因素,更应该考虑案件自身特性,即涉案侵权主体潘集区图书馆的公益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实际因素。本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酌定每部作品支付3000元,共计21000元。关于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维权合理开支方面,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本院参考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系列维权案件特征、案件本身难易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分摊500元(1500元系三个案件共同支出),交通费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剑气长江·两广豪杰》、《闯荡江湖·神州无敌》、《江山如画·英雄好汉》、《寂寞高手·天下有雪》、《血河车》、《大侠传奇》、《侠少·唐方一战》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700元(含合理支出57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淮南市潘集区图书馆负担24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林 琳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钰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