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阿飞与刘全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阿飞,刘全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林阿飞,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刘全溪,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阿飞诉被告刘全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阿飞因与被告刘全溪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阿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林阿飞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