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牡民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四条路九道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73126268-8。法定代表人王守德,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柏林,男,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地中海阳光小区A9楼商服-010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519512-4。法定代表人冯瑞洪,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美林投资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安康建筑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了宁古塔花园小区2号地块(地中海阳光)一期,地中海阳光住宅小区B区B10、B12号楼合计11386.01平方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27日,双方签订宁古塔花园小区2号地块(地中海阳光)二期,地中海阳光住宅小区A区A5、A6、A7、A8号楼合计24468.96平方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上述工程已经完工,可以竣工验收备案,但被告拒不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不配合验收和备案工作,导致原告无法验收,现要求被告立即按施工合同约定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并协助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建筑公司在一审时辩称:不同意原告美林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如原告同意给付被告工程款,则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15日,原告美林投资公司与被告安康建筑公司签订宁古塔花园小区2号地块(地中海阳光)一期,地中海阳光住宅小区B区B10、B12号楼,合计11386.01平方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27日,双方签订宁古塔花园小区2号地块(地中海阳光)二期,地中海阳光住宅小区A区A5、A6、A7、A8号楼,合计24468.96平方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3年末全部完工,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被告未上报内业资料,未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美林投资公司与被告安康建筑公司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地中海阳光小区在2013年末全部完工,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宁古塔花园小区2号地块(地中海阳光)一期》第47.1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安康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被告未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因原告未给付被告工程款,所以被告拒绝交付内业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完工后,原告有向被告交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有向原告交付内业资料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义务,但未规定两项义务的履行顺序,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法定理由,被告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康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美林投资公司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康建筑公司负担。宣判后,安康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在另一案中起诉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给付工程款时,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交出该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本案与另一案是同一法律事实,不应分开审理;2.原审认定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错误。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都是建立在假设是真的及错误的逻辑基础上的。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在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要求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给付工程款案件中反诉时从没有主张过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的说法是无中生有。该案是该案,此案是此案,不能以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室为借口混淆不同的案件中的证据。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向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施工单位不定的附随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与另案是否是同一法律事实,是否应分开审理;2.原审认定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是否正确。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一审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签订的宁古塔花园小区2#地块(地中海。阳光)一期、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于2013年末全部完工,并已交付使用,现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交付施工内业资料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义务,但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以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致使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按双方签订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判决由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交付完整的内业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正确的,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在另一案中起诉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给付工程款时,被上诉人美林投资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交出该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本案与另一案是同一法律事实,不应分开审理及原审认定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错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安康建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鞠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