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双定与谢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定,谢力,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谢双定,男,出生于1952年8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谢力,男,50周岁,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王琴,女,50周岁,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定与被告谢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双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双定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双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双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