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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双定与谢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定,谢力,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谢双定,男,出生于1952年8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谢力,男,50周岁,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王琴,女,50周岁,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定与被告谢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双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双定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双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双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