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与耿××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李××,农民。被执行人耿××,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耿××抚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00元(2014年3月份至2015年2月份李思远抚养费),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哺乳期,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