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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明茂与张凤海、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茂,张凤海,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张明茂。委托代理人王奎,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海。委托代理人赵胜、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丁跃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北环路南乾宁街东侧。负责人郑建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茂与被告张凤海、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青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被告人保财险青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海、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茂诉称,2015年1月12日5时,原告驾驶鲁J×××××号摩托车沿满庄镇钢材市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浩然公司门口处时,与被告张凤海驾驶逆向停在路上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3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凤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251.94元、误工费12089.06元、护理费248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600元、车损1899元、鉴定费3210元,共计97905.86元。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张凤海、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张凤海、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人保财险青县公司答辩称,请法庭依法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在属于保险责任、无拒赔免赔情况下,我公司对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我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在不超过70%的比例下承担原告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5时许,原告张明茂驾驶的鲁J×××××号摩托车行驶至满庄镇钢材市场北路浩然公司门口处时,与被告张凤海驾驶逆向停在路上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明茂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凤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茂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明茂于当日被送入泰安长城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2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31天,主要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其他诊断为肋骨骨折等;支付住院医疗费10251.94元;其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载:留陪人,出院时医院诊断证明载明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出院后该医院分别于2月26日、3月26日、4月26日、5月26日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休息1月。依原告申请,我院依法委托泰安泽宇司法鉴定所、泰安华信价格事务所对原告张明茂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其摩托车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明茂因交通事故伤致4肋以上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取出左腓骨内固定物)约需人民币捌仟元;其摩托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899元。还查明,原告张明茂系农业户口居民,其土地已被钢材市场占用;被告张凤海系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被告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系该车登记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青县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张凤海具有驾驶资格。原告张明茂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确认为:医疗费10251.94元、护理费2170元、误工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1899元、鉴定费3210元,共计93204.9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据、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单据、村委证明、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2015年1月12日,原告张明茂驾驶鲁J×××××号摩托车与被告张凤海违规停放在道路上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满庄镇钢材市场北路浩然公司门口处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张明茂受伤、摩托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凤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明茂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原告主张医疗费10251.94元,提交医疗费收据、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医疗费支出10251.94元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财险青县公司审理中认为其1月25日以后的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护理费,原告主张过高,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参照当地护工平均收入水平,按每日70元计算31天为2170元;对于误工费,原告主张其误工期限151天时间过长,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其误工期限为100日,根据其系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8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张明茂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失地农民其主要生活来源为非农业收入,提供加盖满庄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村委会证明证实其土地被占用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明可以证实原告的耕地及其收入来源情况,对原告主张其系失地农民其主要生活来源为非农业收入,其残疾赔偿金应依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5844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财险青县公司主张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其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时间按每日30元计算为930元,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600元过高,本院酌定支持3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张明茂后续需行左腓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8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为减轻原告诉累,对其后续治疗费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摩托车损失1899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其摩托车推定全损,损失价值为1899元,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3210元,提供鉴定机构收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违法驾驶行为,导致使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张凤海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告张凤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因其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青县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张凤海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明茂交通事故损失80813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170元、误工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交通费300元、摩托车损失189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明茂交通事故损失6427.36元(医疗费25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9181.94元,按70%计算);三、被告张凤海赔偿原告张明茂交通事故损失2247元(鉴定费3210元,按70%计算);四、综上一至三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张明茂对被告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张明茂承担194元,由被告张凤海承担20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士坚人民陪审员  贾俊河人民陪审员  司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