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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59号黄国明与肖健斌,陆建章,陆建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明,陆建章,肖健斌,陆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明,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陆建章,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肖健斌,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陆建安,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黄国明与被执行人陆建章、肖健斌、陆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李绍明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建议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