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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雍瑞梅与陈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91号原告:雍瑞梅,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昌龙,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瑞梅与被告陈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瑞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瑞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雍瑞梅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