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雍瑞梅与陈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91号原告:雍瑞梅,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昌龙,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瑞梅与被告陈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瑞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瑞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雍瑞梅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