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加顺与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马加顺,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刘旭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马加顺诉被告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加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加顺诉称,2014年9月5日,被告刘旭东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马加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刘旭东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3%月利息从起诉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刘旭东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刘旭东因需用资金,向原告马加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马加顺收执。借款时,扣除人民币3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9700元。事后,经原告马加顺多次催讨,被告刘旭东未能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马加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刘旭东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被告刘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旭东向原告马加顺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刘旭东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未约定期限,原告马加顺可催告被告刘旭东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经催告后,被告刘旭东仍未能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马加顺请求判令被告刘旭东归还借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借款时已扣除人民币300元,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实际尚欠人民币9700元。请求判令被告刘旭东支付3%月利息从起诉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15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标的额为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标的属于该限额之内,应实行一审终审。被告刘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加顺借款人民币9700元,并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加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旭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然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4、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