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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蒙韦杰与蓝侣娜、陆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韦杰,蓝侣娜,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蒙韦杰。被执行人蓝侣娜。被执行人陆勇。蒙韦杰与蓝侣娜、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蓝侣娜、陆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蓝侣娜名下位于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8号楼2-D号房,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蓝侣娜名下位于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8号楼2-D号房,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昌 吴审 判 员 莫 沙 子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宣 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