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300号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余,董事长。被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拯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