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项仕兴与赵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仕兴,赵钢,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756号原告:项仕兴。被告:赵钢。被告:周玲。原告项仁兴诉被告赵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被告周玲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相符,即周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仕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