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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项仕兴与赵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仕兴,赵钢,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756号原告:项仕兴。被告:赵钢。被告:周玲。原告项仁兴诉被告赵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被告周玲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相符,即周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仕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