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岱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肥城炬火工贸有限公司、李玉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肥城炬火工贸有限公司,李玉芝,于树振,于树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峰,任总经理。被告肥城炬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芝,经理。被告李玉芝。被告于树振。被告于树伦。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2929元,保全费2070元,两项合计49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陪审员法清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