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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合与被告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山东绿健制粉有限公司、马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合,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山东绿健制粉有限公司,马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董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敏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乡岳六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维亮,经理。被告山东绿健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维亮,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饶县花官乡。被告马维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饶县花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合与被告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山东绿健制粉有限公司、马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保全费1048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