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华琦澳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审字第48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沈肖群。被申请人杭州华琦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敏。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工商萧检案字(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了全部罚没款,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