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立新与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新,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37号原告许立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振,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新与被告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立新撤回对被告于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许立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承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人民陪审员 魏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会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