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立新与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新,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37号原告许立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振,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新与被告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立新撤回对被告于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许立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承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人民陪审员  魏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会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