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