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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