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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傅建泉、郑翠兰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傅建泉,郑翠兰,山东省博兴县雄风风机有限公司,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刘景铭,董事长。被执行人傅建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郑翠兰,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雄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傅建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郑学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建泉等典当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382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建泉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