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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建国。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国名下工资款。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