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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冯安成与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成,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78号申请人冯安成,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林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伟,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梁生科,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冯安成因与被申请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5)石仲裁字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冯安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安成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安成撤回撤销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5)石仲裁字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冯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周虎林代理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学花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