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7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智慧与刘春红、吴赛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智慧,刘春红,吴赛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08-2号申请执行人:崔智慧。被执行人:刘春红。被执行人:吴赛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红、吴赛赛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崔智慧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智慧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春红、吴赛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