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珍珍与许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珍珍,许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谢珍珍,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溪县。被执行人许金福,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珍珍与被执行人许金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珍珍要求被执行人许金福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许金福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谢珍珍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王 晓 峰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