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曾玉存、惠州市一图酒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玉存,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一图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法定代表人:续红。原审被告惠州市一图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法定代表人:曾玉存。上诉人曾玉存因与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一图酒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曾玉存上诉称:上诉人是香港居民,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原审被告惠州一图酒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惠州惠城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惠州惠城区,属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原审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