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甲。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双方虽然自由恋爱,但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才直到被告婚前隐瞒事实,因此在婚后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争吵,难以和睦相处。被告经常不回家,置家庭生活和孩子的生活于不顾,更不尽夫妻义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虽然自由恋爱,但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才知到被告婚前隐瞒事实,因此在婚后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争吵,难以和睦相处;被告经常不回家,置家庭生活和孩子的生活于不顾,更不尽夫妻义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2012年被告因诈骗他人财物,于2013年2月被张家口市桥西区公安分局立案追逃,至今未抓获,有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的证明为证;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婚生子董某乙由原告抚养,且抚养费由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难以共同生活,现原起诉离婚,被告现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公告查找亦无下落,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现孩子年幼,且被告下落不明,应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并由其自行抚养。案件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自行抚养。三、原、被告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个人衣物各归己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腾飞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