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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世英与被执行人董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英,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梁世英被执行人:董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世英与被执行人董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9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加杰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