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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玉荣与阿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荣,阿乌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玉荣,女,1954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陈旗妇幼保健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广场南街公园路68号。被告阿乌兰,女,53岁,蒙古族,陈旗畜牧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运输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玉荣与被告阿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玉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荣负担。审判员 玲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宝音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