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96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路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李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主动申报了财产情况并已支付了申请人51400元。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