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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与马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7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负责人:陶宏。被执行人:马辉。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湖安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7360元(含诉讼费36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尚有债权3736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马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7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马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