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万玛扎西与班玛尖措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玛扎西,班玛尖措,朴京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430号原告万玛扎西,男。委托代理人环开加,男。被告班玛尖措,男。被告朴京虎,男。本院受理原告万玛扎西与被告班玛尖措、朴京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朴京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专属管辖,被告朴京虎住所地在西宁市城中区,共和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海省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非侵权或物权所引起的纠纷,而是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故被告朴京虎关于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其申请不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在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而本案合同签订地在西宁市城东区(青海省藏医院附近英川宾馆内),故本案应由原、被告约定的合同签订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裁定如下:被告朴京虎提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异议不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