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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晓成与卢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成,卢樟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金晓成。被告:卢樟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成诉被告卢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金晓成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睿 来自: